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陳郁婷 被告 傅進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審易字第3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傅進丞所詐欺案件即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
355號,已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此有本院之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茲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即翌(26)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