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5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俊凱
林癸昇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一號),於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當庭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俊凱、林癸昇(以下稱為聲請人)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鈞院羈押在案,請求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二人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考量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在案,復於一百年三月三日裁定自同年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再於一百年五月四日裁定自同年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三、而聲請人二人自白加重強盜之犯行,並有證人 徐豐寶 、謝琬婷證述及卷內資料可佐,足見聲請人二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於此情形下,聲請人二人極有可能為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或規避日後可能刑罰之執行,而顯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且聲請人二人攜帶兇器進入民宅強盜之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聲請人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聲請人等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綜此,本院認聲請人等之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陳鈴香法官巫美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育錚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