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家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123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訴訟代理人 魏翠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6月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