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信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妨害信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恒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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