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217號上訴人 葉靜怡
葉欣達 王嘉莉 王遙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被上訴人 陳玉美 訴訟代理人 劉昱明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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