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家上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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