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6735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蔡泓叡

債務人 連苔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6,62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111年9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及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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