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49號原告 趙嘉祝
趙嘉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葉純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曼君 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件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215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72,482元(被繼承人遺產中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部分依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149,000×2,455×304/10,000=11,120,168元;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樓建物部分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價額計算:132,100×2=264,200元;其餘存款、股票部分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價額計算共6,105,55
9元;以上合計17,489,927元,被告之應繼分為1/4,可分得之遺產金額為4,372,4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9,215元,尚應補繳15,14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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