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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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孟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孟軒於民國101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80000元,借款期間自101年01月19日起至106年02月0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5%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0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12月24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79588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