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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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82號原告 吳珀承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21萬8,611元及美元6萬4,428.52元,其中美元部分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3年5月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77換算(因113年5月1日適逢假日,當日臺灣銀行無外匯交易報價,本件以次一日即113年5月2日匯率換算),折合新臺幣為211萬1,3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332萬9,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