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欽鋒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被告朱欽鋒之住居所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