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97號聲請人 楊熾光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聲請費命聲請人補繳。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即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權占用苗栗縣○○鄉○○里○段北獅里興小段12-2、12-3、12-5、12-8、12-9地號土地之預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計算補繳聲請費。
二、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