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8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崇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雜費究為何意(究為違約金?抑為雜費?抑兩者皆請求)?其請求之依據各為何?請求數額各為何?並應提出計算方式及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