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627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非訟代理人 郭銘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古美玉 (即 黃裕斌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黃裕斌之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被繼承人黃裕斌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