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債權人 林盟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丞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表明丞暘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票號BA0000000號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四、提出丞暘企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