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長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二年度執緝字第五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長吉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長吉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違背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18日│102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10號│第4829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206號│102年度交易字第26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07月31日│102年08月3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交易字第206號│102年度交易字第266號││判決│││││├────┼──────────┼──────────┤││判決│102年08月15日│102年09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