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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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367號聲請人 吳麗月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張再枝 (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佳里區佳化里佳里興15號之32)於民國101年9月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