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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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湶鈞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員警因查獲「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而依相關帳戶交易資料循線查悉被告邱湶鈞自民國106年3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0月間某日止,在上開網站賭博財物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632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係屬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該署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
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邱湶鈞明知「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係供不特定人登入
下注之網路賭博網站,竟基於賭博之接續犯意,自106年3月間某日起至106年10月間某日止,以手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虛擬公共場所之上開賭博網站,先以自己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網站指定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購買點數後,再以其向「九州娛樂城」所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上開賭博網站後下注,與「九州娛樂城」對賭,下注簽賭「真人視訊百家樂」,其賭博方式為以撲克牌為賭具,選擇莊家或閒家下注,押中者獲勝,可將點數兌現至其上開郵局帳戶內,如未押中,則所下注之金額均歸「九州娛樂城」所有。被告以上開賭博方式與上開賭博網站對賭,共計贏得1萬元,該賭博網站並將其贏得之點數所兌換之賭金匯到上開郵局帳戶內。其所涉賭博犯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63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
㈡扣案之現金1萬元,係被告犯本件賭博案件之犯罪所得,業
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扣保字第98號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宜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