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7458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務人 林秉謙林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零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林秉謙即林峰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借款金額為新臺幣20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10月29日起至民國123年10月29日止,利率依年利率1.58%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0.78%,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0.8%,證二),依前揭契約「參:個人房貸借款約定條款」第12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15,064,56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三),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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