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財團法人北海岸金山醫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葉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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