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抗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1187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當事人為原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乙○○稱其以前為公司總經理,現盈碩公司並無總經理,並自承其提起本件抗告未經過盈碩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董事長甲○○)同意,抗告狀係其自己提出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是乙○○並非本件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其提起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且無法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蘇芹英法官薛中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為抗告(民訴486第2項,但得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瑞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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