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榮源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於民國108年2月12日,以107年度偵字第9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被告自動繳回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係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之1條、第455之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榮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9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7至71頁、本院卷第14頁),被告因本案偽造文書行為,共計獲得3,000元之不法利益,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其供承在卷(偵卷第37頁),又被告於犯罪後,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此部分犯罪所得,有108年度扣保字第2號扣押物品清單、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4至55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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