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7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794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俊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借款日期暨本金、還款日期暨本金及利息、未還本金、總金額等。
二、請敘明本件債務人係違反契約書何一條項款而喪失期限利益?並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