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57號聲請人即被害人 王順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
主文准返還扣押車牌號碼000-000機車壹台及其機車行照壹張(即本院101院保字726號保管物)。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二、102年3月29日審理期日,證人(被害人)口頭聲請意旨略以:請求發還扣押中被害人之657-DPS機車一台及行照一張。
三、經查:該機車及行照僅為犯罪之證物,並非不能以照片或影本代替之。又證人王順信部分業經一審交互詰問完畢,被告 洪榮哲陳俞勝 已與被害人王順信達成和解,同意陳俞勝儘速將機車登記所有人變更回被害人王順信,有和解筆錄附卷可證。此變更手續需要以機車行照原本辦理,機車行照原本及機車目前在扣押中,本院認為並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本件聲請發還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子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