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度聲字第二六三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9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過失傷害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七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秋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