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132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富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富山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藍富山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其前經拘提到案,經當庭告知庭期後,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復經依法傳拘無著,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審判程序之進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尚有另案經判決確定待執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2年3月15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執行另案刑期,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執子字第4317號執行指揮書(甲)傳真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被告已因另案執行中,即無逃亡之虞,前述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應自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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