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2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附表編號3至6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3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罰金刑部分,因僅附表編號2之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合併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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