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06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玉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NGUYENDUYTHANH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
壹仟參佰參拾捌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惟被告NGUYENDINHPH
I( 阮庭非 )、TRANTOTHANG( 陳壽勝 )、NGUENVANTA
M( 阮文心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被告復
均有意願到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簡表及出庭
意見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非提解被告到庭無從進行言詞
辯論程序,本院自有命原告繳納提解費用之必要。如原告逾
期不預納提解費用時,本院即命被告墊支,如被告亦不為墊
支,依上規定,即視為合意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訴訟程序
停止後,當事人若未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付提解費用,將生
視為撤回本件訴訟之效力,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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