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62號
原   告  涂文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木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追加附表編號17至34
所示之人為被告,並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時載明每
位追加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所有當事人
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繕本,並提出被繼承人 邱創俊 之繼承系
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另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且屬
形成之訴,須由共有人全體作為訴訟當事人,其當事人 適格
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75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857號(下稱857)民事判決
係判決附表編號21至40邱 游阿蜜 等20人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創
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8/130辦理繼承登記,並判決系爭土地分割,
邱游阿蜜 等20人獲得金錢補償62萬8,894元,嗣因編號21邱
游阿蜜、編號27 黃依耕 死亡,上開補償62萬8,894元以編號
21邱游阿蜜、編號27黃依耕之繼承人及編號22至26、28至40
等人為公同共有受取權人提存(下稱系爭提存金)等情,有
上開判決及提存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第19至
25頁)。因此,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雖記載:「請求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桃園地方法院10
9年度存字第664號之提存金」,理由則記載「(邱)游阿
蜜的提存金」(見本院卷第45頁),並檢附本院提存通知書
(見本院卷第6頁),應認原告係請求分割系爭提存金。系
爭提存金既為上開受取權人即邱創俊繼承人公同共有,如欲
分割,依上開說明,原告應以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為被告,
然原告為編號21邱游阿蜜之繼承人,僅以邱游阿蜜其他繼承
人邱顯木、 邱朝川邱有朋田清明田秀珍 (前五人亦為
編號22至26之公同共有人)、 涂文偉侯聰彬侯文智 、侯
信吉為被告,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當事
人適格顯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追加857號判決附表編號27黃
依耕之繼承人即 廖憶嫺廖憶倫黃睿書黃睿利黃銘華
、編號28至40等人(即附表編號17至34等人)為被告,當事
人始為適格,是上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當事人適格等起
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命補正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石曉芸
附表:
┌──┬───┬────────────┬────────────┐
│編號│857號│姓名│備註│
││判決附│││
││表編號│││
├──┼───┼────────────┼────────────┤
│1│21│邱游阿蜜││
├──┼───┼────────────┼────────────┤
│2││邱顯木│邱游阿蜜繼承人│
├──┼───┼────────────┼────────────┤
│3││邱朝川│同上│
├──┼───┼────────────┼────────────┤
│4││邱有朋│同上│
├──┼───┼────────────┼────────────┤
│5││田清明│同上│
├──┼───┼────────────┼────────────┤
│6││田秀珍│同上│
├──┼───┼────────────┼────────────┤
│7││涂文偉│同上│
├──┼───┼────────────┼────────────┤
│8││侯聰彬│同上│
├──┼───┼────────────┼────────────┤
│9││侯文智│同上│
├──┼───┼────────────┼────────────┤
│10││ 侯信吉 │同上│
├──┼───┼────────────┼────────────┤
│11│22│邱顯木││
├──┼───┼────────────┼────────────┤
│12│23│邱朝川││
├──┼───┼────────────┼────────────┤
│13│24│邱有朋││
├──┼───┼────────────┼────────────┤
│14│25│田清明││
├──┼───┼────────────┼────────────┤
│15│26│田秀珍││
├──┼───┼────────────┼────────────┤
│16│27│黃依耕││
├──┼───┼────────────┼────────────┤
│17││廖憶嫺│黃依耕之繼承人│
├──┼───┼────────────┼────────────┤
│18││廖憶倫│同上│
├──┼───┼────────────┼────────────┤
│19││黃睿書│同上│
├──┼───┼────────────┼────────────┤
│20││黃睿利│同上│
├──┼───┼────────────┼────────────┤
│21││黃銘華│同上│
├──┼───┼────────────┼────────────┤
│22│28│黃 李來妹 ││
├──┼───┼────────────┼────────────┤
│23│29│ 黃成助 ││
├──┼───┼────────────┼────────────┤
│24│30│林 黃阿嬌 ││
├──┼───┼────────────┼────────────┤
│25│31│ 黃楚馨 ││
├──┼───┼────────────┼────────────┤
│26│32│ 黃秀卿 ││
├──┼───┼────────────┼────────────┤
│27│33│ 黃秀美 ││
├──┼───┼────────────┼────────────┤
│28│34│ 黃世均 ││
├──┼───┼────────────┼────────────┤
│29│35│ 邱顯皇 ││
├──┼───┼────────────┼────────────┤
│30│36│ 邱雪 ││
├──┼───┼────────────┼────────────┤
│31│37│ 邱秀美 ││
├──┼───┼────────────┼────────────┤
│32│38│ 邱秀華 ││
├──┼───┼────────────┼────────────┤
│33│39│ 邱子暢 ││
├──┼───┼────────────┼────────────┤
│34│40│ 邱文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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