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62號
原 告 涂文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顯木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具狀追加附表編號17至34
所示之人為被告,並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時載明每
位追加被告之姓名、住居所,並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所有當事人
完整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繕本,並提出被繼承人 邱創俊 之繼承系
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
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另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且屬
形成之訴,須由共有人全體作為訴訟當事人,其當事人 適格
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75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857號(下稱857)民事判決
係判決附表編號21至40邱 游阿蜜 等20人應就其被繼承人邱創
俊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8/130辦理繼承登記,並判決系爭土地分割,
邱游阿蜜 等20人獲得金錢補償62萬8,894元,嗣因編號21邱
游阿蜜、編號27 黃依耕 死亡,上開補償62萬8,894元以編號
21邱游阿蜜、編號27黃依耕之繼承人及編號22至26、28至40
等人為公同共有受取權人提存(下稱系爭提存金)等情,有
上開判決及提存通知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頁、第19至
25頁)。因此,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雖記載:「請求依應繼分比例分割桃園地方法院10
9年度存字第664號之提存金」,理由則記載「(邱)游阿
蜜的提存金」(見本院卷第45頁),並檢附本院提存通知書
(見本院卷第6頁),應認原告係請求分割系爭提存金。系
爭提存金既為上開受取權人即邱創俊繼承人公同共有,如欲
分割,依上開說明,原告應以其他全體公同共有人為被告,
然原告為編號21邱游阿蜜之繼承人,僅以邱游阿蜜其他繼承
人邱顯木、 邱朝川 、 邱有朋 、 田清明 、 田秀珍 (前五人亦為
編號22至26之公同共有人)、 涂文偉 、 侯聰彬 、 侯文智 、侯
信吉為被告,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當事
人適格顯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追加857號判決附表編號27黃
依耕之繼承人即 廖憶嫺 、 廖憶倫 、 黃睿書 、 黃睿利 、 黃銘華
、編號28至40等人(即附表編號17至34等人)為被告,當事
人始為適格,是上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當事人適格等起
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命補正之
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石曉芸
附表:
┌──┬───┬────────────┬────────────┐
│編號│857號│姓名│備註│
││判決附│││
││表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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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邱游阿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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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邱顯木│邱游阿蜜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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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朝川│同上│
├──┼───┼────────────┼────────────┤
│4││邱有朋│同上│
├──┼───┼────────────┼────────────┤
│5││田清明│同上│
├──┼───┼────────────┼────────────┤
│6││田秀珍│同上│
├──┼───┼────────────┼────────────┤
│7││涂文偉│同上│
├──┼───┼────────────┼────────────┤
│8││侯聰彬│同上│
├──┼───┼────────────┼────────────┤
│9││侯文智│同上│
├──┼───┼────────────┼────────────┤
│10││ 侯信吉 │同上│
├──┼───┼────────────┼────────────┤
│11│22│邱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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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邱朝川││
├──┼───┼────────────┼────────────┤
│13│24│邱有朋││
├──┼───┼────────────┼────────────┤
│14│25│田清明││
├──┼───┼────────────┼────────────┤
│15│26│田秀珍││
├──┼───┼────────────┼────────────┤
│16│27│黃依耕││
├──┼───┼────────────┼────────────┤
│17││廖憶嫺│黃依耕之繼承人│
├──┼───┼────────────┼────────────┤
│18││廖憶倫│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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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黃睿書│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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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黃睿利│同上│
├──┼───┼────────────┼────────────┤
│21││黃銘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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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黃 李來妹 ││
├──┼───┼────────────┼────────────┤
│23│29│ 黃成助 ││
├──┼───┼────────────┼────────────┤
│24│30│林 黃阿嬌 ││
├──┼───┼────────────┼────────────┤
│25│31│ 黃楚馨 ││
├──┼───┼────────────┼────────────┤
│26│32│ 黃秀卿 ││
├──┼───┼────────────┼────────────┤
│27│33│ 黃秀美 ││
├──┼───┼────────────┼────────────┤
│28│34│ 黃世均 ││
├──┼───┼────────────┼────────────┤
│29│35│ 邱顯皇 ││
├──┼───┼────────────┼────────────┤
│30│36│ 邱雪 ││
├──┼───┼────────────┼────────────┤
│31│37│ 邱秀美 ││
├──┼───┼────────────┼────────────┤
│32│38│ 邱秀華 ││
├──┼───┼────────────┼────────────┤
│33│39│ 邱子暢 ││
├──┼───┼────────────┼────────────┤
│34│40│ 邱文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