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移轉不動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594號上訴人 賀姿華 被上訴人 梁家茜
賴清祥 許芷瑜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恒源 被上訴人 梁家偉
梁愛月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不動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陳正禧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