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
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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