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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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89號聲請人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應昇 代理人 李綉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大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再發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門分公司今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67,900元FR6028641112年6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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