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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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71號聲請人 劉麗娜 (IVANA)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JUNGTJITHIAN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相對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尼國護照、中華民國居留證)。
二、相對人之其餘親屬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需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