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5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高耀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歐芳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0巷00號3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隱藏)。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