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交上訴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38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文宏 選任辯護人 何中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647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