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06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玖萬壹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玖萬零玖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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