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保險上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9號上訴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黃家琪 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鄭士永
歐乃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黃珮禎法官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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