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07號聲請人 郭俊宏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支票票據號碼究為Q「D」0000000,亦或Q「0」0000000。
二、承上,如為Q「0」0000000,請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更正票據號碼,並檢附經更改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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