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原告 陳昱蓁
傅聖修 被告 張美玢 上列被告因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雖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