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提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提字第24號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 陳志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逮捕拘禁人陳志文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拘提,爰依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提審等語。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者,受聲請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於104年10月21日下午4時許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拘提,並於104年10月22日中午12時23分許向本院聲請提審,惟其於104年10月22日下午7時14分許,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諭知限制住居,業已回復自由,此有同署點名單及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