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救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救字第13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高坤明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聲請人資力詢問表、審查表及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可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96年度、97年度財稅資料,堪信聲請人已為釋明,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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