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婉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婉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