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23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婉綺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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