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8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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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7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勝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七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
十一日送達上訴人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