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日安高雄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2770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1日下午4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於98年9月8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零叁拾伍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管理費金額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日安高雄大廈住戶規約、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管理委員會選舉辦法等件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