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醫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