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474號原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37,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3,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