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勞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訴字第101號原告丙○○
戊○○丁○○乙○○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鼎旺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鼎旺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㈢敘明被告積欠各原告薪資之起迄期間、數額。
㈣補正各原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