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肇基
周厚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育芯 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
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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