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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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東禾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甫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冠群 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39,702元及違約金93,000元,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32,702元(計算式:39,702+93,000=132,7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