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8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8540號債權人鼎泰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俊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守全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俐娜